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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放弃免税、减税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免税、减税?

日期:2019/1/10 点击数:1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需要部 各国税收质监总局第50号令)三、第十六条相关指定,纳税申报人销售员产品可能应税劳务派遣常用免征和提升税品相关指定的,可不可以逃避免征和提升税品,明确法律规定条律的相关指定缴交和提升税。逃避免征和提升税品后,36月内禁止再申请表免征和提升税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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